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新修订的《“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已经2025年民政部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 政 部

2025年4月1日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孤儿的关心关爱,帮助孤儿更好接受教育,顺利成长成才,根据《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从民政部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资金中列支,由民政部组织,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实施,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就学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条 本项目受助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

(二)未被收养;

(三)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未连续就读的(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情形)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

第五条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纳入本项目资助范围。

第六条 本项目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


第二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社会散居孤儿或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孤儿身份认定地或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儿童主任应予以指导和协助。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应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八条 申请人应填写“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应届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非应届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三)被收养的残疾孤儿还应提供《收养登记证》、残疾证明。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材料齐备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条 收到申请材料的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对申请人孤儿身份,通过协调教育部门核对申请人就读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受助人,纳入资助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助学金应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按月或按季度发放到受助人本人银行账户。具体发放频次由省级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二条 资助时限从批准为受助人起计发,至其所在学历教育阶段的学制期限结束终止。

第十三条 在资助时限内,受助人无需重复提交助学申请,但应在每学年开始第一个月内,向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进行学年复核。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造成未能按时提供的,可适当延长提交时限,但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 终止、暂停和续发

第十四条 受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应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情况属实的,终止发放助学金。

(一)受助人自愿申请退出资助的;

(二)受助人的孤儿身份被证明不实的;

(三)受助人受到取消学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延期毕业、留级等处分的或主动申请退学的;

(四)受助人毕业、结业或肄业后不再连续就读的;

(五)受助人就读期间被执行刑事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以及服刑在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六)受助人未能及时提供学年复核材料,且无法证明是否连续就读的;

(七)受助人伪造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申领的;

(八)受助人死亡的;

(九)受助人存在其他不符合本项目资助目的或要求情形的。

第十五条 资助时限期满后,受助人连续就读更高层次学历的,需持新的录取通知书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重新提交助学申请。

受助人连续两次及以上就读同一层次学历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保障,但因客观原因确需连续就读的,须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在资助时限内,受助人因出国、疾病、应征入伍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应向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提交保留学籍或休学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暂停为其发放助学金并保留资助资格。受助人恢复学籍或复学后,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向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申请继续接受资助,民政部门审核属实后,继续为其发放助学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本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和正在接受资助的受助人相关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纳入年度预算编制和申报。

预算编制时,对于上年度资金使用有结余的,应当结转至下年度使用。对于上年度资金拨付不足的,可以在下年度预算编制时申请增加。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做好助学工作档案管理,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纸质档案的整理归档,按照永久保管要求妥善存放。

新增纸质档案生成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数字化处理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应在2025年底前完成正在接受资助的受助人已有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处理和系统录入工作。

第二十条 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应通过调取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内的数字档案,常态化开展助学信息核查比对和动态监管,精准掌握受助人变化情况,强化事前准入、事中监督、事后追溯的全过程管理。

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应通过实地调研、数据比对、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助学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情形,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受助人在助学金使用中存在奢侈浪费、挥霍享乐或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行为的,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及时终止发放助学金。

发现受助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助学金的,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终止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