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8日我中心向陈德旺(华)下达书面更正登记通知书,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且已报文水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县南武乡北明阳村村民陈德旺(华)持有的0505265号宅基地使用证废止。
废止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因未在不动产登记簿查到陈德旺(华)相关信息,故属于<确实无法收回>情况,现公告作废。
文水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