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01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梧桐路自然资源局往北20米。
联系方式:0358-3300909。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和二青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 | 文水县凤城镇韩村御庭华府A1号楼3单元702 | (文)房权证凤城字第1024156号 | 闫海霞 |
登记机构:文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