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烟法〔2023〕1号
文水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1总则
1.1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本区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吕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2023 修订)》的通知,以及本行政区域实际,制订本规划。
1.2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历史经营状况、卷烟供需状况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业态标准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
1.3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1.4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批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2基本原则
2.1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2.2市场导向、科学规划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坚持零售户间距与各功能区域零售户布局总量相统筹的原则,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2.3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4便民利民、服务社会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可不受或适当放宽限制。
2.5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原则
对现已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经营业态等均未发生改变的,单纯不符合间距要求和数量上限限制的持证户,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3设定条件
3.1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3.1.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3.1.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1.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3.2经营场所条件
3.2.1建筑物原则上应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住所即可进店购买。
3.2.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3.2.3经营场所应具备烟草制品经营柜台和货架等基本设备设施;
3.2.4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
3.2.5申请人应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申请人应在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须出具房屋权属证明(自有房屋须出具房产权属证明;租用场所经营的租用期限的有效证明,且申请办证日期至租赁期届满至少应在1年以上);
3.2.6门店外应有明显的店面标识或字号名称且与营业执照名称(字号)相一致。
3.2.7经营场所应具备营业条件,是否具备条件由县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依规认定。
3.3设定标准
文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以街道、片区、乡镇、村、小区等作为最小市场单元,采取小区域单元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三种标准,分别对城市区域、乡镇村社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
3.3.1单元网格设定标准
(1)凤城镇主城区主街道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则天大街(东西方向,新国道到转盘),设定零售点总数31户;狄青大街(东西方向,新国道到新医院),设定零售点总数61户;北环路(东西方向,凤凰路口至胡兰中学),设定零售点总数25户;新华路(体委至北二环路口),设定零售点总数28户;南北大街,设定零售点总数13户;凤凰路(高速口红绿灯至北二环路口),设定零售点总数45户。合计203户。
(2)凤城镇主城区主街道以外区域单元网格。边界划分:东街村设定零售点总数22户、韩村设定零售点总数50户、私评村设定零售点总数21户;西城区,西街村设定零售点总数37户、岳村设定零售点总数18户、土堂村设定零售点总数35户、南峪口村设定零售点总数8户;南城区,南街村设定零售点总数22户、南关村设定零售点总数25户、冀周设定零售点总数37户;北城区,北街村(含北关村)设定零售点总数26户、北二环路(凤凰路口至桑村口)设定零售点总数11户。
文东新区设定零售点总数40户。合计352户。
(3)凤城镇主城区以外区域单元网格。边界划分:
堡子村(文东新区以外)设定零售点总数12户、龙泉村设定零售点总数25户、南徐村设定零售点总数9户、章多村设定零售点总数19户、桑村含桑村营设定零售点总数24户、宜儿村设定零售点总数23户、武午村设定零售点总数22户、方元村设定零售点总数19户、大城南村设定零售点总数15户、东旧村设定零售点总数24户、西旧村设定零售点总数9户、旧城庄设定零售点总数1户、里洪村设定零售点总数15户、沟口设定零售点总数10户。合计227户。
(4)主城区居民小区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居民小区内对内经营,山水文园设定零售点总数2户、桃园小区设定零售点总数1户、凯奇设定零售点总数1户、美丽家园设定零售点总数2户、山水澜庭设定零售点总数3户、警苑小区设定零售点总数1户、学府雅苑设定零售点总数4户、聚星花园设定零售点总数1户、凤翔苑设定零售点总数4户、天骄城设定零售点总数5户、水上公园1户。合计25户。
(5)各乡镇所在地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孝义镇孝义村设定零售点总数27户、北张乡北张村设定零售点总数22户、西槽头乡西槽头村设定零售点总数6户、马西乡马西村设定零售点总数18户、西城乡西城村设定零售点总数39户、南武乡南武村设定零售点总数22户、南安镇南安村设定零售点总数20户、南庄镇南庄村设定零售点总数19户、开栅镇开栅村设定零售点总数62户、胡兰镇胡兰村设定零售点总数25户、下曲镇下曲村设定零售点总数25户。合计285户。
(6)各乡镇(除乡镇所在地以外)的行政村、自然村。孝义镇设定零售点总数118户、北张乡设定零售点总数61户、西槽头乡设定零售点总数45户、马西乡设定零售点总数27户、西城乡设定零售点总数65户、南武乡设定零售点总数62户、南安镇设定零售点总数114户、南庄镇设定零售点总数79户、开栅镇设定零售点总数76户、胡兰镇设定零售点总数140户、下曲镇设定零售点总数93户。合计880户。
上述6个区域单元网格(详见附件)在满足所属区域零售点总数限制的同时,应同时满足本规划3.3.2规定的间距要求。
3.3.2街(巷)、各功能区域设定标准
(1)凤城镇主城区主街道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不同方向间距不少于50米。
(2)凤城镇主城区主街道以外区域的距离应不少于70米,不同方向间距不少于50米。与主街道零售点的距离应不少于70米。
(3)凤城镇主城区以外区域距离应不少于80米。
(4)主城区居民小区。由于目前小区内持证户基本可满足市场消费需求,原则上以现有数量为上限不再新增。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按所属村、镇、街道标准执行,且与小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也不得低于50米。
(5)各乡镇所在地距离应不少于70米,不同方向间距不少于50米。
(6)各乡镇所在地以外的行政村、自然村间距不少于90米。
(7)大专院校、工矿企业、监狱、看守所、驾校训练场、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根据区域内相对固定服务人群数量,可设1至2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00米。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8)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客运中心、候车室等,若面向外部经营,按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路段标准执行;若面向内部经营,根据该区域固定商铺数量,5户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9)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商贸(批发)市场、专业性商品市场、集贸市场从严控制零售点,固定商铺在50个以上可设1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市场外围临街商铺按街道零售点的间距标准执行。
(10)农村行政村、自然村,以《文水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为基础,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90米;行政村在国道、省道、区道和乡镇村公路两侧仍按所在村零售点数量上限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70米;
(11)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宾馆床铺在300张以上的、大型酒店一次性容纳500人以上就餐的,可以不受合理布局的间距限制。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设立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吧台),且仅限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3.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或适当放宽间距、数量限制。
3.4.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以上情形在原址上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限制。经营主体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处罚的除外。
3.4.2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在符合本辖区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可不受数量限制,距离限制为30米。经营主体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处罚的除外。
3.4.3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歇业后另选新址,从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可以不受总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经营主体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处罚的除外。
3.4.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持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请设立零售点的,经核实申请人为文水县户籍且为本人实际经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享有政策性倾斜,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但享受放宽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如出现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或类型为企业性质企业法人发生变更的,需按照合理布局标准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4.5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 ,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减、免”店面距离限制,但应提供“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在有零售点总数限制的区域,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3.5.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
(9)申请主体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或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证照办理许可证的。
3.5.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活动板房、楼道隔断、公用巷道、阳台、楼梯间、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
(2)住宅小区内除平街层全开放式商用性质门店外的场所(门店性质以房产证件标注用途为准)。
(3)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情况的;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或有实质性物理间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①城镇住宅小区内利用居民住宅经营卷烟的;②农村区域持证户消费者需先进入院落或生活区域,才能到达经营场所的
(4)选址在违章建筑、被纳入拆迁规划、有产权纠纷的建筑以及城市规划和管理中不允许经营商品的区域。
(5)改变原有用途,不具备日常开放经营能力的场所区域。
(6)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3.5.3安全因素方面
(1)涉及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经营场所地处化工、爆炸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单位或安全区域范围内的;
(3)生产经营、储存有挥发性气味,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场所;
(4)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
(5)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咖、影剧院、娱乐场所等。
3.5.4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5.5经营业态方面
对于非主营食品类的业态,且主要经营包括但又不仅限于建筑装潢、五金交电、美容美发、化妆洗涤、药品及医药机械、饭店快餐小吃早餐堂食、学生用品、文化体育、家电家具、床上用品、足疗保健、通信器材、图文打印、彩票销售、烟花爆竹、金融证券、仪器仪表、摄影扩印、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蛋糕面包、土产日杂、蔬菜专营、水果专售、水产销售、房屋中介、中介劳服、寄卖典当、祭祀用品、汽车销售、汽车租赁、汽车美容、运输信息、快递超市、茶馆会所、小饭馆、小宾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照相馆、公共卫生间、传真打印、棋牌娱乐、母婴用品、电子娱乐、机耕农具、农畜养殖、农副产品、肉内行业、培训咨询机构非主营食品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3.5.6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不得设立零售点;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经营母婴产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区域;
(7)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划的。
3.5.7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3.5.8特殊事项
(1)以“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需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要求。经本局审核,方可纳入“连锁便利店”范围。
(2)业态类型基于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原持证户,在申请延续时,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和保护未成年人相关要求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原则上不予延续。
(3)持证经营户在持证经营期间私自变更经营项目,导致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经营卷烟,或经营与卷烟无直接、间接营销互补关系的,在许可证到期时,原则上不予延续。
(4)到期未延续需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本合理布局规划设定条件执行。因办证系统故障、疫情等客观因素导致未按期延续的,在原经营地址与原持证人均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不受设定间距、数量限制。
(5)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推点(车、棚)、活动板房、楼道隔断、车库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不属于固定经营场所。
4附则
4.1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未发生空间位移的,因政府统一调整道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划间距限制。
4.2本规划所指“间隔距离”是指根据新设置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行走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通道口测量。
4.3本规划中各区域户数根据区域内消费能力、综合现状、营销部门数据、专卖禁止性规定等相关情形进行计算。
4.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4.5本规划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中烟销网[2022]26号文件(国家标准GB/T 18106-2021)文件执行。
4.6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4.7属于饱和类区域的乡镇,街道单元,原则上不再新办许可证。
4.8本规划文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4.9本规划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文烟法(2019)1号,及相关补充规定、说明自动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文水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划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单元网格设定标准明细》
文水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