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12 09:55 大 中 小 来源: 文水县人民政府
文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文政通字〔2018〕9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大气污染,保障人民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县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地畔、路边等区域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秸秆还田,鼓励实施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利用,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最大限度消除污染。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禁烧秸秆工作负主体责任,要周密部署,实行网格化管理,认真开展巡查检查。县农委负监管责任,要成立巡查组,对各乡镇禁烧秸秆工作开展情况认真督促检查。
四、凡违反本通告要求,露天焚烧秸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不听劝阻,干扰和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秸秆禁烧有关规定。
六、广大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主动劝止、积极举报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