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18 22:17 大 中 小 来源: 文水县人民政府
文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胡兰大街片区棚户区第一期第二块地段改造的通告
文政通字〔2018〕11号
为有效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省政府《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发〔2014〕22号)、《吕梁市棚户区界定标准》(吕房保办发〔2017〕18号)等有关规定,文水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胡兰大街片区棚户区进行改造。现通告如下:
一、征收改造范围
第一期:东起朝阳路、西至大陵路、南至狗狼沟涧河、北至幸福街。对符合棚户区界定标准的整块、整栋建筑,分块进行改造。
第一期第二块地段改造区域:东起警苑小区西围墙、西至幸福一巷、南起规划胡兰大街(包括胡兰大街中线以北)、北至幸福街。
二、征收改造时间
2018年10月开始,征收期为两个月。
三、房屋征收主体
文水县胡兰大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组。
四、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补偿:土地使用权依照《关于公布文水县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文政发〔2016〕14号)Ⅰ级计价。房屋建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采用评估价格(详细评估价格另行公布)。本通告发布之后,从10月22日起,开始签订《征收安置协议》,启动搬迁工作。
居民可选择定建房安置,定建房成本价(平均价)为2640元,每户可享受政府补贴价房(每平方米补贴246元)一套,补贴后房价(平均价)为每平方2394元,两套(含两套)以上以成本价选购。也可选择纯货币化补偿安置。选择安置房的,按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先后顺序,依次从房屋安置平台选择。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地址:御庭华府91号商铺。
五、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在征收公示后,从10月22日起(10月22日至11月20日)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7日内搬迁完毕的,按主、配房建筑面积每平米300元标准予以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收公示后,从11月21日起,31-45日内(11月21日至12月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7日内搬迁完毕的,按主、配房建筑面积每平米150元标准予以奖励。
3.被征收人在征收公示后,从10月22日起,超过45日即12月5日以后,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进行建筑施工、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申请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交易。
公安、工商、住建、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被征收户的户口迁入、分户、营业登记、房屋改造扩建,他项权证、房地产交易等手续。
通信、电力、燃气、热力、自来水管线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按时迁移。
七、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此次征收改造,主动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如实提供家庭户口本和房屋设施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有效证件,按时搬迁,不得借故阻碍征收改造。凡无理取闹、干扰征收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八、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征收改造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征收改造工作。
胡兰大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领导组按照《文水县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文政发〔2017〕15号)、《文水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安置房购买实施办法(试行)》(文政发〔2017〕16号)、《文水县胡兰大街片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案》(文政办发〔2017〕75号)具体实施征收补偿。望广大居民积极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征收改造任务。
特此通告。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