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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423LL00100/ 发文字号文政办发〔2020〕12号
发文机关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2020-03-19
标题关于印发《文水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文水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文政办发〔2020〕12号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水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趋势,满足城镇新增适龄儿童接受公益普惠学前教育的需求,研究制定了《文水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文水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和《山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教基[2016]13号)及《山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 2016—2020 年) 编制工作的通知》( 晋教基〔2015〕 29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9]21号)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水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文水县域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编办、人社、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县教育、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根据我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编制我县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一并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要求,制定以千人指标和建筑面积相结合的双指标起配标准,科学测算区域居住人口生源数量,结合实际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报县政府审批,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发改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与资金来源,并积极争取上级投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住宅区提供住宅用地时,将配套幼儿园纳入规划条件,在土地划拨或招拍挂条件中,明确该地块幼儿园项目的班型、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根据规划意见,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安排好配套幼儿园用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对于出让土地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相关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方案,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成交后,应把配套幼儿园建设的有关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的,应协助教育部门签订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交付协议。

  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征求教育部门意见;以会审形式组织的,应通知教育部门参加,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六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划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应符合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七条 住建主管部门根据住宅项目规划选址、立项等审批文件,受理项目建设和颁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建设。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将建设项目施工图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前,需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幼儿园施工图文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小区配建幼儿园规范设计,科学合理建设。

  住建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园舍建设过程中,应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教育部门参与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组织的配套幼儿园规划方案设计、建设方案设计(含初步设计)审查和验收; 负责管理和使用移交的配套幼儿园。

  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好小区配建园的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将配套幼儿园移交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项目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教育部门在接收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单位应协助做好工作。

  第九条 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用于举办公办(集体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必须建成公办幼儿园,通过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可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幼儿园的,自然资源、住建、编办等部门要做好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定编核编等工作。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严格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及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经费资助。

  第十条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时,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配套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设的,相关规划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配套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要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物价部门要督促举办者认真执行收费政策,严格收费行为。完成移交的配套幼儿园,所辖区教育部门应行使行业主管职能,及时研究制定幼儿园的办园体制。

  第十四条 县教育、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对于目前依标应配但未配建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各级教育、规划部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补足配齐,为广大适龄幼儿提供就近方便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对于目前已经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地方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年代久远、情况复杂的区别不同情况,通过置换、回购等方式由县政府统筹安排,确保提供普惠性服务,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推动移交;对已自办或出租的属国有资产的配套幼儿园,本着“积极稳妥、平稳过渡”的原则,做好移交,由教育部门登记产权并举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教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印发

相关文件解读:文水县教育科技局《文水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