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文水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2010年11月21日,国务院以国发〔2010〕41号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和《山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教基[2016]13号)及《山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 2016—2020 年) 编制工作的通知》( 晋教基〔2015〕 29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9]21号)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就《文水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办法》(试行)共18条,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适用范围、规划、土地供应、建设、验收、移交、管理、监督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适用范围

  文水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文水县域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过程中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二)配建规划和标准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结合本县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按需配建。居住人口规模3000人~5000人的新建住宅小区可按需配建,5000人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建幼儿园的实际规模,须按照县规划部门根据区域控制性详规要求确定,建设规模一般不超过12个班。

  (三)土地供应

  自然资源部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住宅区,将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土地划拨或招拍挂条件中,要根据规划条件明确该地块配套幼儿园项目的班型、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并在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加以约定。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幼儿园建设规划和用地。

  (四)建设

  住建主管部门根据住宅项目规划选址、立项等审批文件,受理项目建设和颁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建设。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应符合二级以上幼儿园建设标准。

  (五)验收

  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好小区配建园的竣工验收。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配套幼儿园最迟应当与最后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审,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规划核实,同步竣工验收。

  (六)移交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将新建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七)管理

  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使用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八)监管与处罚

  对未按规划建设并同步移交配套幼儿园的,由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科局等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依法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对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土地使用性质的或闲置或改作它用并拒不改正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幼儿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