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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0-00-58 发文字号文政办发〔2020〕42号
发文机关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2020-10-16
标题关于印发《关于汾河干流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拆除取缔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汾河干流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拆除取缔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链接:文水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汾河干流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拆除取缔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文政办发〔2020〕42号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汾河干流禁养区范围内畜

  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拆除取缔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关于汾河干流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拆除取缔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6日

 

  关于汾河干流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

  关闭搬迁、拆除取缔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汾河百公里中游示范区项目建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62号令以及山西省黄河(汾河)流域违法排污专项执法清零行动检查组反馈意见,结合我县碧水蓝天保卫战工作实际,决定开展汾河干流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山西省262号政府令,汾河干流堤岸外边坡脚向外延伸120米范围属生态功能保护区,是水源涵养林带,本次划定为禁养区。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稳步推进、应关尽关”原则,汾河干流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户)必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律关闭取缔。

  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汾河干流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拆除取缔工作领导小组,由王峰县长任组长,范发宾主任、赵志昌副县长、成坚副县长、赵一学副县长、白剑翀副县长、武英喆副县长任副组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文水分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国网文水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南安镇、胡兰镇、下曲镇镇长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田怀利同志兼任,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任务分解

  生态环境文水分局重点负责杨乐堡村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拆除取缔工作,由范发宾主任牵头。

  农业农村局重点负责西社村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拆除取缔工作,由赵志昌副县长牵头;

  市场监管局重点负责高车村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拆除取缔工作,由成坚副县长牵头;

  水利局重点负责贯家堡村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拆除取缔工作,由赵一学副县长牵头;

  自然资源局重点负责徐家镇村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拆除取缔工作,由武英喆副县长牵头;

  (三)职能划分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区域内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拆除取缔工作,各乡镇政府、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拆除取缔工作。

  乡镇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的组织发动、思想疏导工作,摸清区域内的养殖场(户)底数、建立台账,组织好关闭搬迁、拆除取缔等工作,妥善做好群众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验收,落实激励政策;对依法应关闭的养殖场(户)注销《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停止发放牲畜耳标、疫苗等,对限期未关闭的养殖场(户)未检疫动物外调进行严肃查处。

  吕梁生态环境文水分局负责全面加强畜禽养殖场(户)日常环境监管;对禁养区范围内未按期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依法严肃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对符合移交条件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公安局负责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关闭搬迁工作中的移交案件以及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财政局负责落实畜禽养殖场(户)拆除工作的补偿资金。

  水利局按照河道管理职责做好生态功能保护线的划定等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拆除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依法吊销

  相关工商营业执照。

  国网文水供电公司负责强行关闭取缔期间的断电工作。

  三、工作标准

  1.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要求畜禽动物必须全部离开养殖场,并将场区及周围污染物清理干净。

  2.拆除取缔的养殖场(户),要求棚圈、饲料库、青贮池、锅炉等生产设施全部拆除,并恢复地貌。

  四、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沿汾河乡镇为实施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2.适当补偿原则。根据养殖场的具体情况,对拆除养殖圈舍等做适当经济补偿,对强行关闭拆除的不予补偿。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0月15日前)

  召开全县汾河沿岸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拆除取缔工作动员部署会,制定并下发实施方案,部署汾河干流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拆除取缔工作。南安镇、胡兰镇、下曲镇及时召开辖区内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拆除取缔工作会议。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利用网站、微信等媒介,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张贴标语和公告、悬挂横幅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宣传有关环保、畜牧法律法规,为关闭搬迁拆除取缔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乡镇、村委会要派出工作组,入场入户,下达关闭搬迁拆除取缔通知书,面对面宣传关闭搬迁拆除取缔政策,引导养殖场(户)主动配合关闭搬迁拆除取缔工作。

  (二)现场核实阶段(2020年10月16日-10月20日)

  进一步摸排关闭搬迁区域内养殖场(户)畜禽存栏棚圈建筑等基本情况,建立台账,整理资料,确定各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时间节点,并与养殖场(户)确定补偿方案。

  (三)全面关停取缔阶段(2020年10月21日-12月31日)

  自行关闭取缔时间:2020年10月21日-11月30日,强行关闭取缔时间:2020年12月1日-12月31日。各乡镇政府全面启动辖区内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拆除取缔工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电力、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全力配合,督促养殖场(户)限期出售畜禽、停止生产,对限期时间内未关闭拆除的养殖场(户),由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关闭拆除。

  (四)组织验收阶段(2021年1月1日-1月15日)

  各乡镇完成关闭搬迁拆除取缔任务后,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关闭搬迁、拆除取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关闭取缔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工作实效。要定期开展回头看,加强对已关闭的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和监管。严防关闭搬迁区域内的养殖场“复养”问题发生。

  (五)补助政策落实阶段

  由相关乡镇政府对已关闭的养殖场(户)确定具体补助金额,拨付给养殖场(户)。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拆除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的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各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通力合作,确保关闭搬迁、拆除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摸清底数。由各乡镇政府牵头,县直相关部门配合,严格按照本方案和职责分工,全面开展拉网式排查,彻底查清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户)具体情况,要建立台账,整理造册,逐场(户)列出关闭搬迁时间节点,为依法关闭搬迁、拆除取缔工作提供保障。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将沿汾河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拆除取缔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进一步明确职责,明确任务,明确分包人员,切实把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拆除工作抓实抓好。各乡镇在关闭取缔的同时,要会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做好养殖场的用地规划,金融办不准对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户)发放贷款。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