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水县南环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政发〔2026〕4号
凤城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文水县南环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水县南环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占用土地的补偿
(一)宅基地的补偿标准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审批程序取得的宅基地,按照文水县II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补偿;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审批程序取得沿主路临街的宅基地,按照文水县II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1.2倍进行补偿;
3、其他通过流转取得的宅基地,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的,按照文水县II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补偿。
(二)宅基地的补偿方式
1、1987年之前取得的宅基地,按照实地勘查征地拆迁面积予以补偿;
2、1987年之后取得的宅基地,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实地勘查征地拆迁面积在宅基地院落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2)实地勘查征地拆迁面积在宅基地院落40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文水县II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补偿。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剩余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按照文水县基准地价折价补偿。
(四)其他
1、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过土地使用费的,按照文水县II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补偿。
2、未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过土地使用费的,补偿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补偿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五)文水县基准地价表
土地级别 | 住宅用地 | 工业用地 |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
II级 | 946 | 63.1 | 515 | 34.3 |
二、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
1、院内地面建筑及附属设施采用:

注∶(1)内装潢中简单装潢∶门窗套、客厅装墙裙、墙面刮仿瓷、普通地砖、卫生间吊顶、厨卫墙面贴面砖;中等装潢∶门窗套、客厅装墙裙、墙面贴壁纸、高档地砖、卫生间吊顶、厨卫墙面贴面砖;高档装潢∶门窗套、客厅装墙裙、墙面贴壁纸、高档地砖、卫生间吊顶、有固定的装饰家具、厨房设吊顶、厨卫墙面贴面砖;
(2)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地下室按照评估金额补偿。
(3)门店硬化面积补偿按照协商与评估相结合的原则予以补偿。
2、院外建筑的货币补偿标准∶

3、禽类房舍补偿标准采用:

注∶
(1)以上补偿价格包含水、暖、电等一切设施在内。
(2)另杂棚(指大牲畜有顶棚)柱头高≤2米,按40元/m²计算,柱头高>2米每平方米增加1元,以3米为限。
4、坟墓类采用以下补偿标准∶

注∶单价包括一切移坟费用。
(二)具体补偿办法: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金额,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参照上述标准入户进行实地测算,出具评估报告,依最终评估价执行。
(三)未经批准修建建筑的补偿
对积极配合本次征收的未经批准修建建(构)筑物的补贴标准:
1.2021年5月19日文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中心城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形成的未经批准修建的建(构)筑物,按照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建设成本给予货币补偿。
2.2021年5月19日文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中心城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后形成的未经批准修建的建(构)筑物,主动配合拆除的按建设成本的80%给予货币补偿。
3.未经批准修建的建(构)筑物的认定以2021年5月的航拍影像图为准。
三、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
(一)征收住宅房屋
每院必须完成其名下征收范围内全部院落的征收,签订协议以后,实际腾空院落交回工作专班工作组拆除的,才能领取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
1、搬迁补助标准: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300元补助,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按1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征收房屋一次性支付6个月,具体标准为:建筑面积≤30m²的,按200元/月补助;建筑面积>30m²按6元/m²/月补助,最低补助不少于200元/月。
3、空宅基地不享受上述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
(二)征收商业用房
1、搬迁补助标准:征收临街营业性商铺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24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12元。大型机器设备的搬迁补助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房屋征收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总价的10%进行补偿。
3、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被征收拆迁人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用途,但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积极配合本次征收工作的,签订协议完成搬迁交房的,可以按照商业用房享受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
四、其他地面附着物
(一)果树类(包括苹果、梨、杏、桃、枣、核桃等经济林)全线采用:

(二)木材树类(含榆、杨、柳、松、柏树等用材林)全线采用:

(三)苗圃、幼材类(包括榆、杨、柳、松、柏等)全线采用:


(四)药材类,全线采用∶

五、不予补偿的部分及有争议项目的补偿办法
(一)在通告下发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部分,一经调查核实不予补偿。
(二)废弃枯井、废渠、无主坟墓、不予补偿。
(三)经认定组调查核实认定属于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四)有争议的建筑物和土地,补偿至乡(镇)政府,由政府核实清权属后再予以补偿,但不能干扰工程建设。
附件:1.拆迁砖混结构平房补偿作价测算方法
2.拆迁砖混结构楼房补偿作价测算方法
3.拆迁砖(石)木结构房屋补偿作价测算方法
附件1
拆迁砖混结构平房补偿作价测算方法
一、规范要求
结构完整、组合严密、建造细致、内外平直、体型无损、坚实牢固。挑檐按1/3、楼梯按2/5、凉台按1/2折算建筑面积。
二、部位补偿价格比例∶800元/m²
基础 96 12%
圈梁(含大梁) 32 4%
墙体 256 32%
浇顶 228 28.5%
【注】盖预制水泥板210元,未封闭严密的预制水泥板195元。
门窗框 24 3%
门窗 24 3%
地面 36 4.5%
【注】地板砖41元,水磨地面38元,铺碎石混凝土30元,铺灰渣后水泥罩面27元,砖24元。
抹墙 32 4%
屋面 32 4%
【注】铺各种砖、瓷砖、油毡、沥青浇烫36元,铺碎石混凝土30元,其他23元。
外墙装饰 16 2%
注:贴面砖18元,前墙砌耐火砖14元,水泥砂浆罩面9元,水泥砂浆勾缝6元。
水泥(油漆)内墙裙 4 0.5%
玻璃 8 1%
外墙勒脚 4 0.5%
落水管 4 0.5%
散水 4 0.5%
三、测算方法
根据各部位补偿定价,有一项算一项依次相加,然后乘以建筑面积得出房屋整体造价。
地上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附属物在1978年及以前的按整体造价的80%计算;
1979年至1990年按90%计算;
1991年至2000年按95%计算;
2001年至今按100%计算。
房屋高度在2.2-2.6m以内,按房屋整体造价的90%计算;2.6m(含 2.6m)至3m的按95%计算;3m 以上(含3m)的按100%计算;2.2m以内按附属房屋进行评估。
四、计算公式
各部位相加×房屋总面积=整体造价
整体造价×年限比例×高度比例=基本造价
基本造价-合理扣除=实际补偿价
附件2
拆迁砖混结构楼房补偿作价测算方法
一、规范要求
结构完整、组合严密、建造细致、内外平直、体型无损、坚实牢固。挑檐按1/3、楼梯按2/5、凉台按1/2折算建筑面积。
二、部位补偿价格比例∶1100元/m²
部位 价格(元) 比例
基础 132 12%
圈梁(含大梁) 44 4%
墙体 350 32%
浇顶 314 28.5%
【注】盖预制水泥板256元,未封闭严密的预制水泥板239元。
门窗框 33 3%
门窗 33 3%
地面 50 4.5%
【注】地板砖50元,水磨地面46元,铺碎石混凝土36元,铺灰渣后水泥罩面33元,砖30元。
抹墙 44 4%
屋面 44 4%
【注】铺各种砖、瓷砖、油毡、沥青浇烫44元,铺碎石混凝土36元,其他28元。
外墙装饰 22 2%
【注】贴面砖22元,前墙砌耐火砖17元,水泥砂浆罩面11元,水泥砂浆勾缝8元。
泥(油漆)内墙裙 6 0.5%
玻璃 11 1%
外墙勒脚 5 0.5%
落水管 6 0.5%
散水 6 0.5%
三、测算方法
根据各部位补偿定价,有一项算一项依次相加,然后乘以建筑面积得出房屋整体造价。
地上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附属物在1978年及以前的按整体造价的80%计算;
1979年至1990年按90%计算;
1991年至2000年按95%计算;
2001年至今按100%计算。
房屋高度在2.2-2.6m以内,按房屋整体造价的90%计算;2.6m(含2.6m)至3m的按95%计算;3m 以上(含3m)的按100%计算;2.2m以内按附属房屋进行评估。
四、计算公式
各部位相加×房屋总面积=整体造价
整体造价×年限比例×高度比例=基本造价
基本造价-合理扣除=实际补偿价
附件3
拆迁砖(石)木结构房屋补偿作价测算方法
一、规范要求
结构完整、组合严密、建造细致、规格标准、体型无损、坚实牢固。
二、部位补偿价格比例700元/m²
部位 价格(元) 比例
基础 98 14%
墙体 154 22%
内外立柱 35 5%
【注】无立柱22元
梁 60 8.5%
檩 60 8.5%
【注】无拉纤37元
栓 56 8%
杉 板 35 5%
瓦 35 5%
【注】平屋顶铺水泥灰渣罩面为24元
地面 38 5.4%
【注】地板砖37元,水磨地面31元,铺碎石混凝土24元,铺灰渣后水泥罩面22元,砖20元。
抹墙(含内踢脚) 32 4.6%
水泥(油漆)内墙裙 3 0.5%
顶棚 10 1.5%
门窗框 35 5%
门窗 38 5.5%
玻璃 10 1.5%
三、测算方法
根据各部位补偿定价,有一项算一项依次相加,然后乘以建筑面积得出房屋整体造价。
地上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附属物在1978年及以前的按整体造价的80%计算;
1979年至1990年按90%计算;
1991年至2000年按95%计算;
2001年至今按100%计算。
房屋高度在2.2-2.6m以内,按房屋整体造价的90%计算;2.6m(含2.6m)至3m 的按95%计算;3m 以上(含3m)的按100%计算;2.2m以内按附属房屋进行评估。
四、计算公式
各部位相加×房屋总面积=整体造价
整体造价×年限比例×高度比例=基本造价
基本造价-合理扣除=实际补偿价
【文字解读】文水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文水县南环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文水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文水县南环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视频解读】文水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文水县南环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文水县自然资源局 0358-2349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