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A:我县拟开展南环路建设工程,为推进征地拆迁,我县制定《南环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Q:《南环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A:《补偿标准》主要内容为土地补偿、地面建筑补偿、搬迁补助和安置补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
Q:具体是如何补偿的?
A:经审批程序取得的临街宅基地按文水县2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1.2倍补偿,其他宅基地按基准地价补偿。其中:1987年以前取得的宅基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补偿;1987年以后取得的宅基地,征拆面积在宅基地院落400㎡以内的(含400㎡)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征拆面积在宅基地院落400平方米以外的按文水县II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515元/㎡)进行补偿。国有土地按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根据基准地价折价补偿。其他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过土地使用费的,按照文水县II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补偿;未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过土地使用费的,补偿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补偿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地面建筑和其他地面附着物按照评估价补偿。搬迁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临时安置补助补贴6个月,标准与征拆面积有关,补贴最低标准为200元/月补助。对征收临街商铺、办公用房额搬迁补助费及因房屋征收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总价的10%进行补偿。
Q:哪些情况不予补偿?
A:(一)通告下发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部分,一经调查核实不予补偿。(二)废弃枯井、废渠、无主坟墓、不予补偿。(三)经认定组调查核实认定属于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四)有争议的建筑物和土地,补偿至乡(镇)政府,由政府核实清权属后再予以补偿,但不能干扰工程建设。
解读单位:文水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0358-2349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