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水县2020年度土地收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4月22日印发了《文水县2020年度土地收储实施方案》(文政办发〔2020〕1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开发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开发区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项目用地需求,经研究决定,2020年在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收储土地约1107亩。为保障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篇光辉文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市委“1234”发展思路,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集中收储、保障发展、让利于民”的原则,集全县之力,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完成对经济开发区内涉及的孝义镇马村、南武乡东庄村和南安镇东北安村所属部分集体土地征地收储工作,达到项目入驻条件,破解项目落地难题,促进项目建设和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由指导思想、收储原则、组织机构、收储范围、土地用途、进度安排、征地补偿标准等九个章节组成。
根据指导思想和收储原则,明确了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和园区管委会副主任为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机构,并对领导组成员职责进行了详细的分解。同时,对以下几项收储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收储范围
此次收储主要对文水经济开发区内涉及的孝义镇马村、南武乡东庄村和南安镇东北安村所属约1107亩集体土地进行集中收储。
(二)土地用途
1.文水县标准化厂房项目建设用地。
2.文水开发区新增项目建设用地。
(三)进度安排
征地收储工作包括地形图测量、权属界定、面积计算、征地协议签订及征地补偿安置费发放、土地报批等工作,全部工作于2020年12月上旬基本完成,12月底前全部收储到位。
土地征地期限大致为四个月,从2020年4月下旬开始到5月底前完成征地协议签订工作,8月15日前完成征地相关工作。
(四)征地补偿标准
1.被征土地农民补偿标准。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 60号)文件有关规定,“非农业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时,根据土地所在县(市、区)的区域位置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测算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用”。(1)百金堡产业园收储土地按文峪河南部区水浇地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52825元/亩;东庄产业园收储土地按文峪河北部区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51922元/亩。(2)南安产业园收储土地按汾河北部区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48400元/亩。
2.青苗补偿费标准。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文件有关规定,所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 60号)文件有关规定,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4.坟墓补偿标准。坟墓按每棺2000元补偿。
5.留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用途。根据《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晋政令〔2005〕 182 号)第十七条规定,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况应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6.其它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